经香坊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7名涉黑被告
被依法宣判
时间:2018-10-26
来源:研究室
作者:王瑞雪 王乐乐
编辑:李瑛鑫
录入:刘梓诺
审核:李昆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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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香坊区法院对香坊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等人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25日,香坊区法院以主犯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或单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并处罚金,其中三名被告人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案系全省扫黑除恶第一起一审涉黑案件,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到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仅用时28天。
基本案情

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被认定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侦监二科科长杨守捷和员额检察官张持及公诉一科员额检察官王立威多次深度、实质地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收集有罪证据,明确侦查方向;在查明有罪、罪重证据的同时,注重搜集无罪、罪轻证据。公安机关对11名嫌疑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提请批捕后,该院立即召开检委会严格分析和把控全案证据,经研究决定对首要分子王某某等11人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名批捕逮捕。
为确保案件“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了”依法公正审判提供保障。进入起诉阶段后,公诉部门多次与市(区)扫黑办、公安机关、法院通过联席会议对案件的定性、罪名、证据及需要完善的内容进行商议,达成共识;经审查,其他涉案人员及充当该案“保护伞”涉案人员共计4人的犯罪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和认定后,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追诉其犯罪事实,为案件的顺利审判铺平了道路。9月28日,对该犯罪团伙17名犯罪成员依法提起公诉。

10月22日上午8时,香坊区检察院公诉人团队共计13人,在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杨恩军,党组副书记、主管副检察长刘宏光的带领下悉数出庭。市院公诉处仲翠英副处长、员额检察官严璞旁听庭审。在法庭上,杨恩军代检察长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其他公诉人在庭审出示证据、当庭讯问、法庭辩论等环节无差错地进行分工配合、有效衔接,有理有力有节地阐明观点、进行法庭答辩。公诉团队围绕被告人涉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过多媒体示证出示了大量强有力的客观证据的基础上,针对大部分被告人的不认罪态度和大部分辩护人的无罪辩护观点,面对19名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部分被告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仅仅是一般参加者和从犯等问题,充分地运用法理和事实依据进行了综合论证,一一反驳,有力地指控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展示了公诉人的庭审风采和公诉人的团队精神。在长达16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全体公诉人全程参与,为避免因喝水去洗手间而耽误庭审,控制饮水,挑战生理极限,经受住了体力、精力、能力的考验。尤其是杨恩军代理检察长克服了自己身患高血压的实际情况,全天没有服降压药,在身体极度不适的情况下,与其他公诉人一直坚持到次日凌晨1点庭审结束,极大的鼓舞了全体公诉人的工作士气。
基本案情
自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其成立的哈尔滨市通城运输有限公司为依托,依靠哈尔滨市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孙某某等人为“保护伞”,通过发放工资先后招揽王某、张某某、佟某某等人,采取对哈尔滨市区域内对从事超载运输的货车业主进行威胁等手段,强迫其车辆接受保护,以收取保车费为名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7起,敲诈58名被害人近500万元。并且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某、张某某、佟某某、孙某某等4人为骨干成员,以纪某、曲某某等11人为参加者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办案链接
该案属于涉黑案件,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杨恩军明确指出,要牢记张军检察长在黑龙江省调研时明确提出的“扫黑除恶斗争重在稳准狠”,案件办理要稳、证据审查要准、深挖背后保护伞要狠。强化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高质量公诉和公正审判提供保障。同时,要举全院之力搞好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全方位支持,全力以赴高质量出庭指控犯罪,让人民群众在我们实实在在的办案过程中感受公平正义。
- 院党组高度重视从严从快办理
- 提前介入侦查,严把案件证据关
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被认定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侦监二科科长杨守捷和员额检察官张持及公诉一科员额检察官王立威多次深度、实质地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收集有罪证据,明确侦查方向;在查明有罪、罪重证据的同时,注重搜集无罪、罪轻证据。公安机关对11名嫌疑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提请批捕后,该院立即召开检委会严格分析和把控全案证据,经研究决定对首要分子王某某等11人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名批捕逮捕。
为确保案件“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了”依法公正审判提供保障。进入起诉阶段后,公诉部门多次与市(区)扫黑办、公安机关、法院通过联席会议对案件的定性、罪名、证据及需要完善的内容进行商议,达成共识;经审查,其他涉案人员及充当该案“保护伞”涉案人员共计4人的犯罪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和认定后,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追诉其犯罪事实,为案件的顺利审判铺平了道路。9月28日,对该犯罪团伙17名犯罪成员依法提起公诉。
- 两级院联动,为出庭做好充分准备
- 冷静应对全面掌控,完美完成公诉任务
10月22日上午8时,香坊区检察院公诉人团队共计13人,在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杨恩军,党组副书记、主管副检察长刘宏光的带领下悉数出庭。市院公诉处仲翠英副处长、员额检察官严璞旁听庭审。在法庭上,杨恩军代检察长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其他公诉人在庭审出示证据、当庭讯问、法庭辩论等环节无差错地进行分工配合、有效衔接,有理有力有节地阐明观点、进行法庭答辩。公诉团队围绕被告人涉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过多媒体示证出示了大量强有力的客观证据的基础上,针对大部分被告人的不认罪态度和大部分辩护人的无罪辩护观点,面对19名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部分被告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仅仅是一般参加者和从犯等问题,充分地运用法理和事实依据进行了综合论证,一一反驳,有力地指控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展示了公诉人的庭审风采和公诉人的团队精神。在长达16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全体公诉人全程参与,为避免因喝水去洗手间而耽误庭审,控制饮水,挑战生理极限,经受住了体力、精力、能力的考验。尤其是杨恩军代理检察长克服了自己身患高血压的实际情况,全天没有服降压药,在身体极度不适的情况下,与其他公诉人一直坚持到次日凌晨1点庭审结束,极大的鼓舞了全体公诉人的工作士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