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调研 | 洪海:推进一体履职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时间:2024-09-2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调研   作者:洪   海     编辑:何其伟     审核:李博     录入:薛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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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  海

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建立完善一体履职机制是新时代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具有重要意义。要下大气力推进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让各项检察职能融合得更紧密。

 

纵向贯通:打通层级监督脉络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作出的明确规定,这种领导体制确保了检察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和高效性,为检察机关构建纵向贯通的一体履职机制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要在整体统筹上实现上下一体。坚持系统观念,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职能,结合行政区域特色和本地基层检察院特点谋划部署工作任务,优化检察资源配置。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分析本辖区内基层检察院案件和人员特点,梳理总结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指导,着力提升地区检察工作整体质效。

  要在业务指导上实现上下一体。规范对下指导和向上请示程序,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发现下级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存在困难、效果不佳时及时跟进监督、接续监督,确保监督质效,对具有全域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组织跨院别联席会议,进一步统一本地区法律适用标准,提升监督办案能力。

  要在人员使用上实现上下一体。常态化推动上下级检察机关互派干部交流轮岗,分层级建立人才库,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重点领域专项工作,统一调配下级检察机关人员组成办案组或工作专班,整合人员力量,发挥一体优势。

 

横向融合:凝聚内部监督合力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未成年人等领域将“四大检察”职能融合,推进综合履职,取得了较好效果。这种横向融合的履职方式,是坚持“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打破部门业务壁垒、整合分散检察资源,推动各项职能互补。

  要着力打通部门联动堵点。以职能整合为重点,以有利于工作统筹为目标,科学划分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定期举办跨部门工作分析、会商研判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部门间的互涉问题。

  要着力突破业务融合难点。充分发挥数字检察对“四大检察”融合履职的促进作用,对“四大检察”履职过程中的共性、关联性要素进行重组和流程再造,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多元融合数据,打破部门壁垒。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在线索管理、联合研判等方面的统筹作用,推进数据管理和线索办理一体融合,建立健全内部线索移送、流转、办理、反馈、考核相关机制,促进监督办案一体化。

  要着力打造素能提升亮点。实施人才融合培养和多层级多岗位轮岗交流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配套制度,有序推进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相互交流转任,畅通各类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提升一体履职意识和能力。

 

跨域协作:整合区域监督资源

  跨区域检察协作既是整合不同地区检察资源、服务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形成区域检察工作合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应有之义。深化跨区域检察协作要着力破解不同地区间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协作机制不健全、案件信息不共享等实践难题。

  要凝聚工作合力。对于跨区域协作的案件,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制定工作方案,把握办案进度、标准,通过案件审批、备案审查等方式把关关键环节。下级检察机关要发挥熟悉本辖区情况的优势,因案施策,结合上级制定的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对于本地区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主动向上级汇报,争取其他地区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

  要加强机制建设。针对网络、金融、知识产权等区域关联性较强的案件及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召开协调座谈会、联席会议等方式互通信息、交流经验,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对口联系、移送管辖、技术协作和争议解决工作机制,确保协作常态长效。

  要强化技术应用。借助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电子卷宗异地传输,借助线上会商等形式加强沟通协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协作质效。加强技术设施配备和共享,促进不同地区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信息采集、线索分析挖掘等工作中实现协作互助。

 

外部联动:推动多元监督协同

  检察机关在推进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同时,还应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这条主线,进一步健全多元参与法律监督的外部联动机制,更好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大格局。

  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时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法治督察和法律监督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支持。

  要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配合制约。不断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动数据共享、案件研讨、提前介入等重点工作制度化,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相互衔接。不断完善与审判机关交流会商机制,深化法检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凝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工作合力。

  要强化“府检联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推行“检察+”工作模式,推进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常态化、规范化,共促法治建设。

  要健全社会参与监督机制。持续深化检务公开,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检察开放日等形式,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持续加强和改进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各界群众代表参与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案件质量评查等监督办案活动,注重从中发现监督线索,改进检察工作,有效拓展群众有序参与法律监督的渠道,切实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